邮局登陆 →
用户:
@xmtmjz.org.cn
密码:
用户名:
密 码:
点这里找回密码!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厦门市土木建筑学会
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下载中心
友情连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厦门建筑信息网
房典网(厦门站)
工程造价信息网
海迈科技有限公司
ESS电子签章系统
访问量:
111864
土 木 建 筑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厦门市土木建筑学会 英文名称:Xiamen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al Society。 英文缩写:XMCEAS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厦门市土木建筑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联系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厦门市土木建筑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提倡辩证唯物主义,认真贯彻"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方针,坚持"双百"方针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团结和依靠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市土木建筑科技事业,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广和普及,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更好地为加快我市海湾型城市的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挂靠单位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 厦门市开元区美湖路惠豪中心五楼 电话:2233861 邮编:3610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从事与土木工程有关的如下业务: (一) 增进国内外学术交流,编辑出版科技书刊; (二) 对市、省和国家的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问题提供咨询、论证; (三) 接受部门委托,承担科技成果评估、论证,技术任职水平的评定,科技文献和技术标准的编审; (四) 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解决建筑工程中的疑难问题; (五) 接受业主委托组织对重大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的竞赛和评定; (六) 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工作,普及科技知识,传播先进技术和科技信息; (七)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发现并推荐人才,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分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单位会员 凡具有相当数量本会会员的单位或经我会批准成立的各专业分会及学术委员会,与我会在学术及会务方面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加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义务,由其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机构批准,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并由本会颁发单位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 凡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以及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等任职资质的土木建筑及其相关专业学科的科技人员; 长期从事土木建筑工作,取得助工任职资质3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科技人员; 热心并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土木建筑学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旅居国外、境外符合会员条件的华裔科技人员,自愿加入本会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申请入会者需由本人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会会员介绍,由本会常务机构批准,办完规定手续,即为本会会员;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参加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优先在学刊上发表文章; (七) 优先参加学会优秀学术论文和各种方案竞赛评选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学会章程; (七)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兔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确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选举新一届的理事会;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领导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以等额方式选举产生。 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以等额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审计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学会活动计划; (十)负责办理学会法人范围内的一切事务; (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十四)根据学术活动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分会和学术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下属学术机构。其名称前必须冠以厦门市土木建筑学会全称,不另立章程,不直接发展会员。分会、专业委员会可分别实行理事会制和委员会制。分会设正、副会长,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其成员实行选聘结合。 (十五)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十六)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领导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名誉职务。名誉职务暂设: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三、十四、十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要适宜,其组成应体现老、中、青相结合,以中、青年为主的原则,理事会成员每届应更新三分之一以上。 (八)理事会人选应是会员中在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并实际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土木建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资助,其中包括市科协、市建设与管理局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举办各种事业和咨询等活动的收人;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元月1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于2003年元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版权所有 ©
厦门市土木建筑学会
[
进入管理区
] 技术支持
厦门海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