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来源:厦门市土木建筑学会 点击率:429 发布时间:2009-10-28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选举新一届的理事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领导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以等额方式选举产生。

      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以等额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审计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学会活动计划;

    (十)负责办理学会法人范围内的一切事务;

    (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十四)根据学术活动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分会和学术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下属学术机构。其名称前必须冠以厦门市土木建筑学会全称,不另立章程,不直接发展会员。分会、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分会设正、副会长,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其成员实行选聘结合;

    (十五)设立秘书处为学会常务机构,由理事会授权,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十六)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领导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名誉职务。名誉职务暂设: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三、十四、十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要适宜,其组成应体现老、中、青相结合,以中、青年为主的原则,理事会成员每届应更新三分之一以上;

    (八)理事会人选应是会员中在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并实际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土木建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