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会  员
  • 来源:厦门市土木建筑学会 点击率:450 发布时间:2009-10-28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分有单位会员(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单位会员

      凡具有5名以上本会会员的单位或经我会批准成立的各专业分会及学术委员会,与我会在学术及会务方面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加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义务,由其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机构批准,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并由本会颁发单位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

      凡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以及取得各种国家认定注册执业资格任职资质的土木建筑及其相关专业学科的科技人员;

      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土木建筑专业技术人员;

      长期从事土木建筑工作,取得助工任职资质3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科技人员;

      热心并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土木建筑学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旅居国外、境外符合会员条件的华裔科技人员,自愿加入本会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常务机构审查通过;

    (三)申请入会者需由本人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会会员介绍,由本会常务机构批准,办完规定手续,即为本会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常务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参加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优先在学刊上发表文章;

    (七)优先参加学会优秀学术论文和各种方案竞赛评选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机构通过并报常务理事会,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