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绿色建筑与节能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 来源:厦门市土木建筑学会 点击率:267 发布时间:2010-02-04

  • 厦门市土木建筑学会绿色建筑与节能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名称:厦门市土木建筑学会绿色建筑与节能专业委员会,又称:“厦门市绿色建筑与节能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我市从事绿色建筑与节能专业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组织;是联合科研学术机构和产业,共同研究、实践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的理论与技术集成系统、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非赢利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和依靠绿色建筑与节能专业广大科技工作者,广泛开展绿色建筑与节能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交流、技术协作及技术咨询、培训、研讨等活动,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为推动我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领域的技术进步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是经市土木建筑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市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市土木建筑学会下属分支机构,接受市土木建筑学会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绿色建筑与节能专业委员会指导。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从事与绿色建筑与节能有关的如下活动:


    (一)学术交流、出版内部交流刊物;举办国内外学术交流、研讨和培训,介绍国内外绿色建筑研究与实践成果和前沿动态,评选优秀研究成果和论文,汇编信息资料等;


    (二)开展本专业领域科技成果评估、论证及科技文献和技术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整合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的相关课题,协助政府做好科研任务的立项、评审等工作;


    (三)开展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标识认证工作;


    (四)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绿色建筑的实现方式和有效途径,积极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在快速城镇化过程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五)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普及科技知识,传播先进技术和科技信息;普及绿色建筑的相关知识,做好绿色建筑的基础资料积累、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六)联合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生产企业积极开展绿色建筑的技术集成研究,探索因地制宜的绿色建筑技术路线,联合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机构和施工单位,积极推广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新理念、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及时总结绿色建筑与节能的实践经验;


    (七)组织会员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本会会员,与本会保持密切联系且与本会业务相关的单位,承认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及本管理办法,自愿提出申请并指派一名联络员,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土木建筑学会常务机构批准后即可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在本市从事绿色建筑与节能的科技工作者及管理人员,热心本会工作,承认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取得助工任职资格3年以上,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土木建筑学会常务机构批准后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土木建筑学会常务机构批准;


    (三)由市土木建筑学会统一颁发单位或个人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研究、技术咨询和标准培训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向本会反映本专业业务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四)遵守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五)按规定及时向市土木建筑学会缴纳会费;


    (六)若单位地址、联络人、电话、邮编发生变化,应及时报知本会。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本会向市土木建筑学会交回会员证并书面告知。


    第十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或触犯刑法的,经本会决定并报市土木建筑学常务机构批准,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法者,将按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选举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委员;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举新一届委员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讨论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事宜;


    (四)审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奖励和表彰活动;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可提前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本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一)有关单位的资助或捐赠;


    (二)市土木建筑学会拨付支持;


    (三)在市土木建筑学会批准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有偿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经费主要使用于技术信息资料的编印和各种技术交流活动费用及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严格遵守市土木建筑学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收、支均通过市土木建筑学会财务进行,科目专项。每年的收、支情况均在委员会上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2009318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并报请市土木建筑学会备案,解释权归本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办公地址及电话。(电话:厦门市美湖路 9 号一楼;电话:2205629;联系人:胡建勤)